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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峰诉被告张宝红、常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峰,张宝红,常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42号原告赵志峰,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卢海棠,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红,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常淑琴,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杨玉川,男,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原告赵志峰诉被告张宝红、常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宝红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手续后,被告张宝红仍无故不到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常淑琴对被告张宝红借原告25万元的借条提出质疑。本院经审查认为,常淑琴提出的质疑有一定的道理,在被告张宝红不到庭的情况下,本案的借贷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赵久红审判员  刘霞霞审判员  花俊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