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赵胜国申请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国,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赵胜国,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九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胜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加���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加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