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长保、江香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长保,江香姬,谢焕明,谢林旺,李东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民初2164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礼才,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原告职员,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华,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原告职员,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李长保,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江香姬,女,195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谢焕明,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谢林旺,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李东祥,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烟草公司职员,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长保、江香姬、李东祥、谢焕明、谢林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罗礼才、李舜华,被告李长保、李东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长保、江香姬立即归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757.8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谢焕明、谢林旺、李东祥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李长保负担。事实与理由:李长保因种烟缺少资金,于2014年11月26日向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团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23日止,月利率6.9‰,由谢焕明、谢林旺、李东祥等3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放后,经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收,李长保以各种理由拖欠贷款利息,至2016年6月1日止仍结欠本金29757.85元整。李长保辩称,对这笔贷款没有异议,向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属实,贷款是用来种烟的,去年上半年水灾,全部被水泡了,下半年地瓜一根都没挖,下半年我又身体不好,花去20多万元。现已经还了12万多,我每个月都有按月付息。我会尽快还款。李东祥辩称,确实帮李长保担保,这笔款是三个人担保的,看借款人李长保打算怎么样还。如果李长保确实还不起,会帮忙还款。江香姬、谢焕明、谢林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1月24日,李长保以种植烟叶需要资金为由,向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2014年11月26日,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长保、李东祥、谢焕明、谢林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李长保向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月利率6.9‰,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李东祥、谢焕明、谢林旺为李长保的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李长保发放贷款,李长保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李长保借款后,偿还了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242.15元和相应的利息。至2016年6月20日止,李长保尚欠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757.85元。又查明,江香姬与李长保是夫妻。本院认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长保、李东祥、谢焕明、谢林旺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李长保未依约还本付息,应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李东祥、谢焕明、谢林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香姬与李长保是夫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李长保、江香姬夫妻共同债务。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江香姬、谢林旺、谢焕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长保、江香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9757.8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李东祥、谢焕明、谢林旺对李长保、江香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东祥、谢焕明、谢林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长保、江香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95元,减半收取269.7元,由李长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恒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建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