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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胡滨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滨,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胡滨,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关于胡滨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滨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31625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131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5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