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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嗣安与张嗣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嗣安,张嗣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335号原告:张嗣安,男,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嗣恒,男,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嗣安诉被告张嗣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嗣恒已履行了返还义务,现原告张嗣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嗣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嗣安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嗣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成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