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嗣安与张嗣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嗣安,张嗣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335号原告:张嗣安,男,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嗣恒,男,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嗣安诉被告张嗣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嗣恒已履行了返还义务,现原告张嗣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嗣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嗣安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嗣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成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