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执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乾明、胡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乾明,胡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59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乾明,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胡泉峰,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乾明、胡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川0303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乾明及其妻阳开琼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柏杨路122号1栋2单元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淙仁审判员 龙云亮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