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焊捷机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焊捷机械有限公司,常熟市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焊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东港3幢。法定代表人金振江,经理。被告常熟市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香桥村。法定代表人方永达,董事长。常熟市焊捷机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常熟市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常熟市焊捷机械有限公司16T回转台1件、电气控制箱1台、上海产500型电焊机1台,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二、常熟市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常熟市焊捷机械有限公司操作机立柱、横臂损失12844.87元,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三、常熟市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常熟市焊捷机械有限公司螺旋板换热器试样件损失33890元,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常熟市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6359.87元(设备返还另案处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46359.8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