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博文与被执行人吴庆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博文,吴庆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韩博文被执行人:吴庆功申请执行人韩博文与被执行人吴庆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5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庆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庆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200元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刘 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