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积学诉被告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积学,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279号原告:刘积学,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刘积学与被告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积学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