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某某、阜阳信和担保有��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蒋某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0083-4。负责人:王建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南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927-7。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本��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某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160303.57元的债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远审 判 员 贾德军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