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8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晓阳与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阳,张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1545号原告:吕晓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平,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爱明。原告吕晓阳与被告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晓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爱明立即偿还吕晓阳借款本金14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爱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春节以前,张爱明以经营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累计1450000元。2016年3月10日,张爱明向其出具借条。现因其本人急需资金使用,其多次向张爱明催讨此款,无果。张爱明承认吕晓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政府项目没及时结算,吕晓阳现在要其立即偿还借款有困难,请吕晓阳给其时间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院认为,张爱明承认吕晓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吕晓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爱明、吕晓阳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吕晓阳提供借款时生效,张爱明应按双方间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吕晓阳的借款,现张爱明经吕晓阳催讨后仍不归还,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归还原告吕晓阳借款本金14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被告张爱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0。审判员  廖玉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毅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