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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0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智苍诉张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苍,张立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715号原告林智苍,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被告张立中,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略。原告林智苍与被告张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林智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智苍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林智苍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535元退还原告林智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斐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