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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5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惠诚恒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惠诚恒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惠诚恒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222室。法定代表人周惠琴,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柯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苏眉叶,经理。北京惠诚恒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惠诚恒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给付111949.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将案款12467.7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