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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指香与黄荣和、泰州市力邦索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指香,黄荣和,泰州市力邦索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606号原告:杨指香。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荣和。被告:泰州市力邦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江平路东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泰高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指香与被告黄荣和、泰州市力邦索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为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指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