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卫星与陈件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星,陈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卫星,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陈件生,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星与被执行人陈件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件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卫星赔偿款42034.8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件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榜元审判员 吴仁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