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敏龙与被执行人郑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陵县城区街道办环城路**组居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陵县城区街道办居民。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我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该案后,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表、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了(2016)陕0632执77号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及表、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13714,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1元,执行费100元。2016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将案款13714元及案件受理费1411元、执行费100元已交至我院。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13714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中郑某某应赔偿李某某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延 伦审判员 张 梅 英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