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武涛与郑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炜,陈武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炜,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武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郑炜因与被上诉人陈武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5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1、郑炜系陈武涛与林旭东借款的保证人,按照陈武涛主张的事实,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而借款合同才是本案主合同,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相应的,本案的管辖法院也应以主合同的借款人为被告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以借款人林旭东所在地法院的温州地区法院为管辖法院。2、本案原告陈武涛在起诉状中的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综上,请求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51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告郑炜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郑炜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