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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秦金春与李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金春,李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秦金春,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振,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永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秦金春与李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63867.7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明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