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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雷方荣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653号罪犯雷方荣,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二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02)昆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方荣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5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六月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69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50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雷方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方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严管级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降级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雷方荣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不准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