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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含玉与夏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含玉,夏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含玉。被执行人夏伟涛。申请执行人徐含玉与被执行人夏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夏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含玉借款60万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20元,由被告夏伟涛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6209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含本案执行费85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夏伟涛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夏伟涛建设银行尾号为XXXX的账户在诉讼中被查封,本院遂于2016年4月25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夏伟涛名下建设银行尾号为XXXX账号内的存款242308元。除以上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夏伟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夏伟涛在本院所涉案件较多,本院遂于2016年8月2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明确按照申请执行标的的比例参与分配并制作了财产分配明细表,扣除保全费、执行费后,各债权人按照参与分配标的14.73608%受偿。综上,扣除执行费8524元、保全费2020元,本案强制执行到位90246.73元,尚未执行到位522173.27元。至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表示确认且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债权人会议笔录、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明细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力群第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