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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刑更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刑更36号罪犯张某某。2016年6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6)浙0502刑初848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于2016年8月1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某的缓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情节严重,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的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2016年8月17日,张某某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审核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502刑初848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先行羁押8日)。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璐婷人民陪审员  陆雪英人民陪审员  姚心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