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裴有权、袁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有权,袁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470号被执行人裴有权,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袁雷,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杨春香与被告裴有权、袁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裴有权、袁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元,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裴有权、袁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裴有权、袁雷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裴有权、袁雷与本院(2016)闽0181执99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诉讼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