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晶晶与被告鑫隆鑫粉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鹏,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756号原告刘大鹏,男,居民。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正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晶与被告鑫隆鑫粉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商南县鑫隆鑫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刘大鹏以此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9元,收取50元,由原告刘大鹏承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