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第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施宗伦与吴大发、黄继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宗伦,吴大发,黄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第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宗伦。被执行人:吴大发。被执行人:黄继琴。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皖0103执第476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大发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继琴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