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3669号起诉人泰州xx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吴x,总经理。本院收到起诉人泰州xx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以郭xx、丁xx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2006年2月,北京华鼎智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被起诉人郭xx等人发起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起诉人郭悦明占股70%,起诉人为公司股东,占股3.735%。2015年12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华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同时释明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侵权人主张相关利益,导致终结清算程序的原因是由于原华鼎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账册等。被起诉人丁xx一直担任华鼎公司财务经理,华鼎公司历年来经营获利2亿元。由于被起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华鼎公司灭失,现起诉人诉至法院向两被起诉人主张原华鼎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要求被起诉人郭xx赔偿起诉人100万元及利息,被起诉人丁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所诉系公司纠纷,应当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泰州xx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