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正与罗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罗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黄正。被执行人罗文良。申请执行人黄正与被执行人罗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黄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文良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文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正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正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罗文良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正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文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黄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