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与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2民初675号原告罗金群,女,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郁南县,现住郁南县。原告刘颖铉,女,汉族,2003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郁南县,现住郁南县。原告刘颖怡,女,汉族,2010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郁南县,现住郁南县。原告刘颖铉、刘颖怡的法定代理人刘建强,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郁南县,现住郁南县。系原告刘颖铉、刘颖怡的父亲。原告刘颖铉、刘颖怡的法定代理人罗金群,系原告刘颖铉、刘颖怡的母亲。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练明洪,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大朗埇*号锦绣花苑*座*座首层商铺01。法定代表人卢富强,总经理。原告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诉被告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金群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练明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诉称,2013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郁南县都城镇大朗埇1号锦绣花苑1幢第13层01单元以总价648697元(3949.93元/㎡)预售给三原告,出卖人应当于2013年5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三原告。合同生效后,三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违约迟延交付房屋,应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7月10日,违约金为52674.20元(648697元×0.2‰×406天)。同时,商品房预售面积比房地产权证面积少3.09㎡,被告应按3949.93元/㎡退回购房款12205.28元给三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飞腾公司支付违约金52674.20元给原告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2.被告飞腾公司退回多收的购房款12205.28元给原告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飞腾公司承担。原告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提供以下证据:1.(罗金群、刘建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用以证明三原告的身份情况及法定代理人情况。2.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用以证明三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购买被告郁南县都城镇大朗埇1号锦绣花苑1幢第13层01单元,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延迟交楼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装修协议书。用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的事实。4.郁南县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情况告知单、给郁南县信访局的一封信、给县房管局的一封信、给郁南县消费者委员会的一封信。用以证明被告没有按时于2013年5月30日前交楼,经业主向相关部门反映,仍未能依合同约定交付房屋。5.粤房地权证郁字第01000110**号房地产权证。用以证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比商品房预售合同面积少,被告多收购房款12205.28元,应予退回三原告。被告飞腾公司无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与飞腾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向飞腾公司购买郁南县都城镇大朗埇1号锦绣花苑1幢第13层01单元,房屋总价款为648697元(3949.93元/㎡)。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164.23㎡,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37.36㎡,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6.87㎡。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15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逾期交付责任,出卖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下列方式处理: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于2013年1月31日支付首期房款328690元,2013年3月15日支付320007元,共支付购房款648697元。2014年7月10日,罗金群与飞腾公司签订《装修协议书》,约定飞腾公司同意将郁南县都城镇大朗埇1号锦绣花苑1幢第13层01单元交付罗金群使用。2015年10月14日,罗金群取得粤房地权证郁字第01000110**号《房地产权证》,载明:房屋坐落郁南县都城镇大朗埇1号锦绣花苑1座1301房,建筑面积161.14㎡,套内建筑面积136.96㎡。该房屋为罗金群与刘颖怡、刘颖铉共同共有。三原告认为飞腾公司迟延交付房屋,且多收购房款,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与飞腾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飞腾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交付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使用,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要求飞腾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飞腾公司应向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674.20元(648697元×406天×0.2‰)。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签订后,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48697元(164.23㎡×3949.93元/㎡),而罗金群领取的《房地产权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61.14㎡,建筑面积误差3.09㎡。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为636491.72元,故飞腾公司应返还房价款12205.28元(648697元-636491.72元)给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674.20元给原告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二、被告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房价款12205.28元给罗金群、刘颖铉、刘颖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0.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郁南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三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三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广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