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1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广州爱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6民终1142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爱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爱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游春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上诉人广州爱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向上诉人广州爱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爱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文莉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