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郭金海、任明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海,任明扩,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海,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任明扩,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小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明扩、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明扩、河北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