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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中洲国玺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中洲国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孙德佑。被执行人江苏中洲国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昌焕。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洲国玺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射人社察理字(2015)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限江苏中洲国玺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林爱玉等5人的工资55400元,并按应付工资金额80%标准向职工支付赔偿金44320元,合计99720元。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射非诉行审字第002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对射人社察理字(2015)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洲国玺纸业有限公司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洲国玺纸业有限公司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非诉行审字第002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昌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