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普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俊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普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普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航鹰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刘加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俊莉,女,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普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俊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414号城南首座14栋3单元16-1号房屋属被执行人王俊莉所有。因被执行人王俊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王俊莉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414号城南首座14栋3单元16-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王俊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俊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俊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柳州市普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