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邓修明与乔新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修明,乔新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5号申请执行人:邓修明,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无业,住新疆特克斯县。被执行人:乔新湖,男,汉族,1960年1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第四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修明与被执行人乔新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乔新湖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乔新湖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的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乔新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修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乔新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邓修明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