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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家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巴南区佳都茶楼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家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南区佳都茶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家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洋街97号附34-8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7521-X。法定代表人:赵远航,总经理。被执行人:巴南区佳都茶楼,个体工商户,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街***号3-3-3。经营者:陈娟,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家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南区佳都茶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巴南区佳都茶楼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家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对被执行人巴南区佳都茶楼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宇斌审 判 员  熊 兵代理审判员  毕 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恩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