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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滁州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市区星秀丽娱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区星秀丽娱乐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020号原告:滁州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琅琊区星秀丽娱乐城,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营者:李晓明,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蒋选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飞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琅琊市区星秀丽娱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滁州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