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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管爱梅与马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爱梅,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管爱梅。被执行人:马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爱梅与被执行人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李昭平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干方春(2016)皖05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管爱梅,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姑孰镇凌云社区居委会提署东路111号1栋203,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311030085。被执行人:马海,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小区二村13栋3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30110009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爱梅与被执行人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立平审判员李昭平代理审判员周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干方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