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强、朱华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强,朱华庭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08号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8807325F。法定代表人:谭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强。被告:朱华庭。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强、朱华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8.48元,减半收取1384.24元,由原告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鄢能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