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雷云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53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云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雷云华窜至成都市某某东路某某公园的公厕附近,将被害人田某放在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内的一个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一部玫瑰金苹果牌SE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0元)及220元人民币。2、2016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雷云华窜至成都市某某东路某某某林荫小道附近将被害人熊某卿放在出租车内的一部香槟金色华为牌Mate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4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云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雷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雷云华于2016年5月28日盗得香槟金色华为牌Mate8手机后,在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挡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雷云华处查获并扣押被盗香槟金色华为牌Mate8手机、红色踏板摩托车一辆、摩托车钥匙一串,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证据材料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雷云华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据此,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雷云华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