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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姚德玲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X,陈X1,陈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004号申请人姚XX,女,1931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人陈X1,女,1959年2月6日出生。申请人陈X2,男,1960年3月5日出生。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姚XX、陈X1、陈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5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姚X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柏树胡同5号4单元10号,幢号5,房号4-10(建筑面积:6间71.9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东私成字第097**号)房屋产权归姚XX所有;二、陈X1、陈X2均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XX、陈X1、陈X2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5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姚XX、陈X1、陈X2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5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