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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贻飞、陶学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贻飞,陶学娟,席于刚,张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臧金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贻飞。被执行人陶学娟。系徐贻飞妻子。被执行人席于刚。被执行人张广明。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贻飞、陶学娟、席于刚、张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淮商初字第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徐贻飞、陶学娟欠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于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本金4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3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本金3万元及全部利息;如被执行人徐贻飞、陶学娟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席于刚、张广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徐贻飞、陶学娟、席于刚、张广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贻飞、陶学娟、席于刚、张广明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工资被本院查封,但因数额较大,执行期限较长。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贻飞、陶学娟、席于刚、张广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0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发现执行人徐贻飞、陶学娟、席于刚、张广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恒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