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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华成博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湖南秋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城博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秋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608号原告华城博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5号院2号4层401。法定代表人刘立程,总经理。被告湖南秋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城城工业园12#厂房。法定代表人雷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城博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秋立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城博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城博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城博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一元,由原告华城博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新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