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袁伟国、肖宏宏与陈津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国,肖宏宏,陈津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561号原告:袁伟国。原告:肖宏宏。被告:陈津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国、肖宏宏与被告陈津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伟国、肖宏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国、肖宏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伟国、肖宏宏负担。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