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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言忠与刘东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言忠,刘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00-1号申请执行人:吕言忠,男,农民。被执行人:刘东刚,男,农民。吕言忠与刘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阳某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东刚偿还原告吕言忠7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东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辨认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7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守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