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裙房第二层2号。法定代表人史亚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姜丽英,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大道落笔洞。法定代表人陆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钢,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三亚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0日,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共识,即申请执行人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发票金额3813049.86元未开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13049.86元未给付,且被执行人经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强制执行给海口金斯土方公司的农民工工资2500000元支付凭证未提供给申请执行人,双方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2016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本院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三亚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传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理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