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与韩立楚、陈玉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韩立楚,陈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被执行人:韩立楚被执行人:陈玉燕案由: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与被执行人韩立楚、陈玉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6)连港证执字第1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经四查,无车,无银行存款,另有一套房子,现正在进行价格询价程序中,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6)连港证执字第19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