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长友诉孙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友,孙清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241号原告:赵长友,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江南镇兴隆河村一组,住敦化市。被告:孙清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江南镇东吉祥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友诉被告孙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给原告赵长友。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