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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215号原告:黄某,女,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某,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