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215号原告:黄某,女,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某,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