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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红与被告黄和平、杨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黄和平,杨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294号原告:陈小红,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凤,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被告:黄和平,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能新,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四川海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小红与被告黄和平、杨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137万元,利息约定按月息8%计算,约10万元,合计147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初,被告以有多项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希望原告帮忙筹集资金。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8%。被告按月给付了一部分利息,从2013年10月14日起,被告未再给付利息。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黄和平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小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卫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人民陪审员  王焕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