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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宝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王宝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264号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北环路松鹤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宝占。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0元减半收取为8045元,由原告唐山三发普林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