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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严丽华、王钰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丽华,王钰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丽华,女,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王钰礼,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原住吉安县,现在吉安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严丽华与被执行人王钰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钰礼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严丽华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30873.8元,并承担诉讼费3433元,执行费4915元,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钰礼与彭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钰礼应向申请执行人彭满萍支付借款24000元。在执行期间,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钰礼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共计101053.55元。由于被执行人王钰礼现在吉安监狱服刑,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执行的标的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彭满萍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在收到本院的通知后,严丽华对彭满萍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彭满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诉讼,本案需等待审理结果再行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082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