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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946号申请人刘建国。被申请人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人刘建国与被申请人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国于2016年0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309国道与比德文路交叉口南500米路西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内钣金喷漆设备1台,检验调试设备1台,神龙T1200s缘分电动三轮车和腾龙X缘分电动三轮车共计100辆,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国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309国道与比德文路交叉口南500米路西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内钣金喷漆设备1台,检验调试设备1台,神龙T1200s缘分电动三轮车和腾龙X缘分电动三轮车共计100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552.00元,由申请人刘建国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来自: